(一)施工計畫書:
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需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
1.工程概述:包含工程名稱、業主單位、監督單位、承攬營造業、工程地點、工程規模概述、契約工期、拆除物內容概述。
2.準備工作計畫:包含申請書、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工程圖樣、基地環境調查、拆除建築物本身及基地四周環境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選定施工方法及機具。
3.防護設備計畫:包含安全圍籬、臨時支撐、鷹架、防塵帆布網、安全防護措施及設備。
4.拆除作業計畫(包含地上及地下構造物之拆除作業):包含工法與促使廢棄物減量及提升再利用價值之程序。
5.拆除物源頭分類計畫:包含於主結構體破壞前,將可再使用和可再利用材料或構件進行拆解,並規劃適當之拆除物堆置區域。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裝修或未領有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含有波形石綿瓦、屋面覆蓋油毛氈、波形石綿浪板、石綿水泥煙囪、石膏板或氧化鎂板、梁柱噴塗式防火披覆材或石綿地磚等可能含石綿成分之材料,或經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具疑似石綿成分之材料者,應檢附拆除物有無含石綿報告書(如附表)。上開報告書載明上開材料不含石綿成分(含石綿物質重量未達百分之一),並應提出檢驗或相關證明文件,未送驗或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依本規範拆除石綿材料相關規定辦理。
6.交通維持計畫:承攬營造業應配合工程施工計畫,擬定交通維持計畫。
7.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勞工及工地之安全防護措施,並應提供必要之人身保險。
8.環境保護計畫:包含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噪音和振動管制。
9.緊急應變計畫:包含緊急應變組織及應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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